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前的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信息审查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信息发布专管员、信息拟稿人等具体责任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审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并做好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 政府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A类信息:即普通信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日常会议、工作措施、进展情况等信息;B类信息:即重要信息,包括全市性重要会议、市领导重要活动以及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信息;C类信息:即敏感信息,包括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可能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政府信息的审核发布按照重要程度分类实行“三级审批制”,即:

一级审批:实行部门负责制。政府部门负责A类信息的审批和发布工作。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B类信息参照A类信息管理,发布的政府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后由相关部门信息发布专管员在公开平台发布。

二级审批:实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须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B类信息进行审批。

三级审批:实行市政府领导负责制。C类信息发布必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填写《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逐级审签。具体程序为初审、复审、三审三道程序。

1.A类信息和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B类信息的审批程序

(1)初审环节。信息拟稿人负责初审。初审人主要审核信息内容的收集、整理、编辑等环节,检查稿件格式、内容安排、文字等是否符合信息发布要求。查看拟公开政府信息标题及内容是否存在表述错误、错字漏字、排版格式不当等问题,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2)复审环节。科室负责人负责复审,复审环节应包括保密审核。复审人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重点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如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应请示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3)三审环节。分管负责同志负责三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政策性、安全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涉及重要事项信息需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核。

2.须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B类信息的审批程序

承办单位参照前款第1项“A类信息和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B类信息”的审批程序履行完审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签、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3.C类信息的审批程序

承办单位参照前款第2项“须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B类信息”的审批程序履行完审批后,经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发布。

第八条 审核要求:

行政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性质分级、分类予以处理,选择适当的发布途径、公开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准确把握所发布信息的基调、立场、倾向、角度、内容、文字,突出重点和亮点,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度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政治正确、内容合规。

(一)法规审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保密审核: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转载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转载发布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江西日报等中央、省新闻单位或中国政府网、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等官网官媒转载。

(四)来源审核:严格规范控制转载文件的来源。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应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五)质量审核: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内容真实,时效性强,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不实、废止无效内容;用语规范,表述准确,逻辑严密,语言流畅。不得出现表述错误、错字漏字、语句不通等文字错误;不得出现图片、视频、数据等内容错误。

第九条 严禁发布下列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项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做好信息发布和复查工作。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填写《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见附件)并逐级审核校对签字,信息专管员要对照《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按照正确的格式、方式、时限等要求和操作流程进行平台校对和发布,发布前应重点检查稿件格式、语言表述、文字差错、段落安排、图表位置等是否符合信息发布要求。行政机关应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做好信息发布归档和备案工作。所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将相关《审核表》和发布文稿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账号“专人专用”,信息发布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登录账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不得随意转告他人使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确保所负责的账号安全、信息发布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中心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测,采取人工检查与技术防护相结合方法对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如有问题,立即责成相关单位予以更正。同时,对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错误率进行统计,结果定期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及时进行工作提示,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对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情况开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相关结果纳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以及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实、泄密、不良信息传播、信息内容不准确等情况,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属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