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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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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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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